(2016)赣011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谈何与王萍、苏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何,王萍,苏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谈何,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7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苏定春,女,汉族,1974年7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萍、苏定春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萍、苏定春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089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