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汪如红与建德市梅城镇佳兴电器厂、蔡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如红,建德市梅城镇佳兴电器厂,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15-2号申请执行人汪如红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佳兴电器厂经营者蔡建,厂长。被执行人蔡建申请执行人汪如红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佳兴电器厂、蔡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调确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28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0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佳兴电器厂所有的机器设备,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900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蔡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府西路48号22幢508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8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