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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常xx与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常xx。被执行人程xx。原告常xx与被告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程xx于2015年7月11日给付原告常xx租赁费5000元,余款26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程xx承担案件受理费287.5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1月6日权利人常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程xx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尚未执行标的26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常x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4执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