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元安与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安,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唐元安,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住所地宾阳县广场路小区广场二路东段北排24、26、26-1号。经营者蓝彩杰,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宾劳人仲字(2016)第1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向唐元安支付工资款2516元,但被执行人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的经营者蓝彩杰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宾阳县阿里山康靓园保健会所的经营者蓝彩杰所有的银行存款2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