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敏与周秉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周秉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879号原告:朱敏。被告:周秉毅。原告朱敏为与被告周秉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4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敏、被告周秉毅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敏为被告周秉毅提供精雕加工服务,双方于2014年年底、2016年1月30日两次进行结算,被告周秉毅分别欠原告加工费7500元、43000元。后被告共计支付7000元,尚欠原告加工费43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秉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敏加工费4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周秉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