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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2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友与吴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吴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2464-2号原告张友,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强,居民。原告张友诉被告吴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吴世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原告经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吴世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减半收取15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