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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林、李霞与马飞腾、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李霞,马飞腾,陈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5143号原告:陈林,经商。原告:李霞,经商。被告:马飞腾。被告:陈小琴。原告陈林、李霞为与被告马飞腾、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36000元(按年利率6%已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仍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林、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飞腾、陈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林、李霞于2004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马飞腾、陈小琴于200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4日,被告马飞腾向原告陈林借款40万元;同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年9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上述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马飞腾。后被告马飞腾归还原告陈林借款25万元。2015年5月1日,被告马飞腾、陈小琴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载明:今向陈林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另一份载明:今向陈林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6年2月3日,原告陈林、李霞(债权人)与被告马飞腾、陈小琴(债务人)签订债务凭据一份,载明:2014年由债权人陈林借给债务人马飞腾、陈小琴的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人民币按照年息百分之六利息计算,2014年度需要支付利息是9000元,2015年度需要支付利息27000元,本金不还的情况下以后每年支付利息给债权人27000元人民币,直到偿还本金为止。……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飞腾、陈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林、李霞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已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告马飞腾、陈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869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