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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凡、李岑与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凡,李岑,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675号原告叶凡,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汉川市。原告李岑,女,汉族,汉川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霍城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煜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凡、李岑与被告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凡、李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凡、李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凡、李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原告叶凡、李岑负担。审判员  刘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