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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优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祖恒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祖恒,福建三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0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祖恒,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三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16层A区。法定代表人林能琪。上诉人张祖恒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三优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9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祖恒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请求免交、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6日作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并责令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日内缴纳诉讼费。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垚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