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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0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驻济宁市太白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成,总经理。被告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太白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公司名下位于××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查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名下位于××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二、自即日起查封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