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斌,尹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文竹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25914。法定代表人:何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5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尹钢,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职务侵犯罪本院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晓斌、尹钢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晓斌、尹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心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