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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王玮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王玮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56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齐山大道风景区西侧。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王玮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王玮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