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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彩霞与朱茂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霞,朱茂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1535号原告蒋彩霞。委托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庭柱,盱眙县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茂之。原告蒋彩霞诉被告被告朱茂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蒋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庭柱、被告朱茂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朱茂之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在穆店乡××水泥路由××向北行驶与原告蒋彩霞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住院。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蒋彩霞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在盱眙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休息三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为6080.87元。被告朱茂之已赔偿原告蒋彩霞5000元,其余事宜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蒋彩霞现主张要求被告朱茂之赔偿交通事故损失6797.87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中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蒋彩霞主张的医疗费为6080.87元,有其提供的盱眙县中医院的相关票据为证,被告无证据证明之中有不合理部分,故原告主张的6080.87元医疗费应予认定。原告蒋彩霞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营养费140元、误工费1435元均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护理费因其伤情相对较轻,可按80元每天计算,总额为112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原告另主张电动车、衣服等财产损失18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鉴于电动车及衣物损失均客观存在,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前述合计9427.87元,均在交强险限额之内,因被告朱茂之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其全额赔偿。扣除其已赔付的5000元,尚应赔偿4427.8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茂之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蒋彩霞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427.87元;三、驳回原告蒋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彩霞负担10元,被告朱茂之负担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