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崔国强、刘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崔国强,刘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5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姜世明。委托代理人:胡知师。被告:崔国强。被告:刘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崔国强、刘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国强、刘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