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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崔国强、刘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崔国强,刘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5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姜世明。委托代理人:胡知师。被告:崔国强。被告:刘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崔国强、刘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国强、刘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