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云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43号罪犯刘云飞,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云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17日、18日、22日,刘云飞等7人经预谋后,采用从乘坐的小货车车厢顶部攀爬至货车厢顶部,是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等工具划破覆盖货物的帆布将货物盗出的方法,先后在北京市西五环石景区等处盗窃作案三起,盗得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共价值39971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获发还及由同案犯赔偿被害单位。罪犯刘云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云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