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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付晓玲、傅凤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晓玲,傅凤春,韩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晓玲。被执行人傅凤春。被执行人韩玉珍。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付晓玲、傅凤春、韩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傅凤春名下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618号金都家园9号楼1-102室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凤春名下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618号金都家园9号楼1-102室房产一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