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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谢炎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85号罪犯谢炎伦,别名谢燕伦,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炎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谢炎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谢炎伦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28日,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洗浴中心贩卖冰毒4包、麻古750粒、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39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68.70克。罪犯谢炎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炎伦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炎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