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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振铎、脉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铎,脉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杨振铎,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脉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黎民居乡后留保住村。法定代表人张进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铎与被执行人脉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脉氧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