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恢字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贡全胜、田进启等与李万春、陈胜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00075号申请执行人贡全胜。申请执行人田进启。申请执行人邓益鹏。被执行人李万春。被执行人陈胜英。申请执行人贡全胜、田进启、邓益鹏与被执行人李万春、陈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2011)蕲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全胜、田进启、邓益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贡全胜、田进启、邓益鹏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贡全胜、田进启、邓益鹏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蕲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