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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昌华与被告张才茂、钟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昌华,张才茂,钟玖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173号原告熊昌华,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张才茂,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被告钟玖发,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昌华与被告张才茂、钟玖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才茂、钟玖发价值2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才茂、钟玖发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张才茂、钟玖发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熊昌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12号东苑商住楼x栋xx室,xx柴棚(产权证号:00062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