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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宝珠、魏丽萍与鄂宝生、魏丽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珠,魏丽萍,鄂宝生,魏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75号申请人刘宝珠,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人魏丽萍,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鄂宝生,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魏立新,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2月24日本院受理了刘宝珠、魏丽萍申请执行鄂宝生、魏丽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将协助履行通知书送达协助单位,将被执行人鄂宝生名下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刘宝珠、魏丽萍名下,过户已办理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7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田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