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鲍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286号原告鲍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