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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陈燕霞、曹朗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陈燕霞,曹朗然,林建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112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陵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鸿飞,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随之,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朗然,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林建卿,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阔,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倩明。在本院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燕霞、曹朗然、林建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为1323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姿雅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