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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耀辉与深圳市鑫景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辉,深圳市鑫景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912号申请执行人陈耀辉。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景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志刚。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志刚、深圳市鑫景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