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妙根与顾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妙根,顾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422号原告:吴妙根。委托代理人:王星光,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妙根与被告顾惠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妙根未在诉讼费缴纳时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惠君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妙根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惠君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妙根撤回对被告顾惠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瑞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