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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祝力诉被告吴有光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力,吴有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898号原告祝力,男,汉族,生于2001年03月25日。法定代理人赖柳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09月15日.被告吴有光,男,汉族,生于1958年05月0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力诉被告吴有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力负担。审判员  唐庆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