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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代某某申请执行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代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寇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代某某与寇某某抚养费纠纷(2015)阎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寇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代某某支付案款2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某某去向不明,经查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114执1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受偿0元,未受偿2400元;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