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业兵与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业兵,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132号原告任业兵。委托代理人李彦敏,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西四支路3-1号。法定代表人石任礼,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业兵与被告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任业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业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任业兵已预交),由任业兵负担。审判员 莫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