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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奥德凯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奥德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342号原告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吉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晶,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奥德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科研生产楼1-501,9层906室。法定代表人肖广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奥德凯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济南盛源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霄慧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