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太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太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490号上诉人赵太平,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七分公司电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八一街10号七分公司院内南楼四单元一层一号。上诉人赵太平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188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太平上诉称,我是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安工程处的电工,在工作中受伤,未享受公正的工伤待遇,对(2000)小民初字第905号、(2001)并民终字第810号、(2005)小民重字第20号、(2006)并民再终字第69号、(2009)晋民申字第100号判决不服,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安工程处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已经审理,且已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7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赵太平劳动合同纠纷。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赵太平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188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太平上诉称,我是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安工程处的电工,在工作中受伤,未享受公正的工伤待遇,对(2000)小民初字第905号、(2001)并民终字第810号、(2005)小民重字第20号、(2006)并民再终字第69号、(2009)晋民申字第100号判决不服,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受理此案。上诉人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安工程处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已经审理,且已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董: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评议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