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延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24号罪犯赵延龙,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黄陵县阿党镇咀头村*排**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以(2012)延中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延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延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延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延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延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延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