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龙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曲慧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江县人民政府,曲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21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铁楠,职务龙江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堂,职务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仁刚,职务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曲慧亮,男,1992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5)第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于2015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曲慧亮作出了龙政征补决字(2015)第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无证房屋进行补偿,限定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完成搬迁。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义务,龙政征补决字(2015)第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该案后,为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经依法传唤没有参加听证,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龙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字(2015)第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5)第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龙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成武代理审判员 李志海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