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广友与王德亮、张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友,王德亮,张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77-4号原告孙广友。被告王德亮。被告张天霞。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鲁0724民初87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被告张天霞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天霞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天霞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