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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广友与王德亮、张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友,王德亮,张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77-4号原告孙广友。被告王德亮。被告张天霞。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鲁0724民初87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被告张天霞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天霞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天霞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