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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金建红与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红,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10号原告:金建红。委托代理人:曹希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永生。被告: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企业路东厂区。法定代表人:胡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红与被告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红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建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6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