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金丰才与王立刚、李克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丰才,王立刚、李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08号申请人金丰才。被执行人王立刚、李克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