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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修奎与任绪军、亓圣苓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修奎,任绪军,亓圣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吴修奎。被执行人:任绪军(君)。被执行人:亓圣苓。吴修奎申请执行任绪军(君)、亓圣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钢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钢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