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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1363号原告林某,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某诉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尤加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2014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原、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到南安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从认识到结婚仅三天,婚前只见过一面就匆忙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婚后才发现被告成天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经过婚后一段时间生活发现被告甚至一连好几天不用起床吃饭,只靠喝水就能睡上好几天。这个恶习是原告难以忍受的,所以经常劝诫被告要做点事或者找个工作,好好过日子,但是被告屡教不改,因此夫妻经常吵架,这种情况加剧了婚姻的破裂。结婚至今差不多两年,原告一直在给被告机会改正恶习,但是在这近两年内,被告依旧如此,简直无可救药。婚姻期间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有可以倾诉和理解。2015年11月份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离开了被告居住地回到娘家,在离开的这三个月中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母亲竟来原告娘家谩骂甚至动手打原告年迈的奶奶和姐姐,这个情况周围邻居都可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其与原告确实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从认识到相互了解直到现在已有二年有余,可以说夫妻双方感情还是尚好。在一年以后家庭出现矛盾(现已解决),被告有时无心上班,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打骂,被告都予以包容、忍让。在这期间原告以其父亲(现已病故)生病为借口长时间在娘家照顾其父亲,一去就是几个月,故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但原告不听被告的劝说,长期不回家与夫团聚。原告在其父亲病故后与被告一起回到湖北襄阳,才一天就偷偷的跑回家并且拒绝与被告及家属联系。被告的亲人多次去原告娘家找被告,对此遭原告姐姐的谩骂,原告家人甚至还谎骗未与被告有联系。直到春节前几天被告才联系上原告。但尽管如此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基础还是有的,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所以敬请法院多做林某的思想工作,劝其夫妻和好,尽早回到丈夫身边。说实在的,从被告现有的经济状况看,因为结婚约花掉200000元,其中包括盘担、聘礼、首饰、酒席等,现在还欠债在外。综上,被告黄某坚决不同意与原告林某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同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同在湖北省居住生活。因夫妻关系不和,原告自2016年2月2日回到娘家居住后,未再返回被告处。原、被告二人至今没有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自愿结为夫妻,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年时间,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仍在试图挽回,而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尤加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振坦速 录 员  杨燕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