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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吴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吴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98号原告张宏伟,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友家,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郑智镑,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王秀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吴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治疗,待治愈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