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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连成申请姜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成,姜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成,男。被执行人姜文斌,男。申请执行人王连成与被执行人姜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0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0元、利息700.00元、诉讼费25.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民初79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