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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秦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1月19日被原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秦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村村南地小燕岗的140棵杨树伐掉。经鉴定,被伐140棵杨树折合立木材积24.261立方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等书证,证人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刘某、秦某戊、毛某、秦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原阳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林木资源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系初犯,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处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3日,被告人秦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村南地小燕岗的140棵杨树伐掉,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己,秦某己先支付8000元,下余10000元未支付。经鉴定,被伐140棵杨树折合立木材积24.261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秦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秦某甲,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福宁集乡秦庄。2、原阳县公安局福宁集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3日将被告人秦某甲传唤到案。4、原阳县林业局2014年11月2日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福宁集镇秦庄村委2014年11月17日秦某戊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秦某甲所伐杨树系在其母亲的二亩地上栽种,地系兄弟六人均分。6、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秦某甲对现场位置的指认情况。(二)证人证言1、秦某乙证明其和妻子毛某帮二哥秦某甲伐树了,秦某甲借的油锯和小奔马车,没有办理采伐证,共伐了140棵左右,都卖给村东地小保料场了,秦某甲照头算的账。那二亩地上的树是他们兄弟六个共同栽的,也没有具体分过。因为其二哥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弟兄五个已于前几年把那二亩地上的100多棵杨树全部给二哥了。2、秦某丙证明其不清楚二哥秦某甲什么时候伐树的,出事以后才知道。秦某甲伐的树是在村南地其母亲去世后留下的二亩地上的树,没有办采伐证,那是他们兄弟六个的共同财产,大概有杨树180棵左右。因为这树是原来六人共同栽的,其二哥伐树之前兄弟六个商议过,因为二哥家比较困难,二嫂又摔了一跤等看病,就同意让老二伐了,卖的树钱看病先用。3、秦某丁证明其二弟秦某甲伐那片树之前找其说急着用钱又没有地方筹借,想把南地的树伐了,其就同意了。那是他们弟兄六个人的共同财产,也没有分过,老二过的太难,急着用钱,其不知道他伐那片树办证了没有。那片树大概有杨树180棵左右,老二和五弟秦某乙一块去伐的,二弟伐过树没有给其卖树钱,其对他说过有钱就给我,没有钱就算了。4、刘某证明秦某甲是其婆家二哥。他伐的树是其婆婆地里的树,有二亩地,属于兄弟六个的共同财产。二哥秦某甲说他等花钱想把树伐了,其就同意了。伐树的位置在村南小燕岗地里,伐树卖的钱在二哥那,伐树时间、伐多少棵、卖多少钱,其不知道,也不知道他办证没有。5、秦某戊证明其原来给秦某甲作的一份证明只是证明地是秦某甲的树也是秦某甲的,由生产队分给秦某甲的耕种地。秦某甲伐的树在村南小燕岗,具体多少棵不清楚,是片林。他伐树的时间大约是2014年11月初,和谁在那伐的不知道,也不清楚他办采伐证没有。6、秦云河证明其不知道二哥秦某甲在村南伐树的事,被公安局查住后才听大哥秦某丁说的。他伐的树在村南地小燕岗,那是其母亲留下的二亩地,是二哥秦某甲的树,都是杨树,有多少棵不知道。大概是2014年11月初伐的,他伐了多少棵、和谁一块伐的其不知道,也不知道办采伐许可证了没有。7、毛某证明其婆家二哥秦某甲在村南地小燕岗伐片林时叫其和爱人秦某乙一块去给他帮忙,是从2014年11月2日开始伐的。那块地是其婆婆留下的,有二亩,后来都栽成了树,属他兄弟六个的共同财产,当时说等树长大后,卖个钱给婆婆立碑用或者谁有啥急事谁先伐了应急,也没有具体分给谁。现在二哥有急事,等用钱也没有地方借,他就先把那片树伐了。那片树大约有杨树180棵左右,共伐了大约有140棵左右。其没见采伐证。这些树卖给谁了、卖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卖树钱还在二哥那里。8、秦云有证明其和秦某甲是邻居又有亲戚。秦某甲伐树的地方是村南地小燕岗的那块地,是他自己的杨树。大约是2014年11月初伐的,其不清楚办采伐许可证了没有,秦某甲借其一把油锯和一辆拉树车。9、秦某己证明秦某甲伐树的位置是秦庄村村南地小燕岗,树料都卖给其本人了。秦某甲所伐的那片杨树他们两个以18000元的价格谈妥。其已经给了8000元钱,还有1万元没有给。其平时收料是平均每立方720元左右收的。当时没向秦某甲要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和秦某甲在伐那片杨树以前谈好的价格,秦某甲伐的树料都是伐过以后秦某甲给其送来的。(三)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于2014年11月2号到2014年11月3号在福宁集镇秦庄村南小燕岗伐的杨树,让五弟秦某乙及秦某乙的爱人毛某去帮忙伐的,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那是其母亲的地,总共有180棵左右,树权归兄弟六人共同所有,说好树长大后卖的钱平均分,当时栽有9行树,也没有具体分给每家多少棵。在开始伐这片林地之前兄弟六个也没有具体分过树,等其伐完树后,卖的钱再给弟兄六个平分。因为其急着用钱,其就和兄弟几个商量以后开始伐了,一共伐有140棵左右,共卖了18000元,买树人先给了8000元,还有1万元没有给,因为还有南边的树没有伐完。树都卖给村东地小保的料场了,其和小保谈好这片树共18000元,借邻居秦云有的油锯伐和奔马车,把这些树截好后给小保拉去了。伐树卖的钱看病用完了。(四)原阳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林木资源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伐140株杨树的立木材积为24.261立方米。(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对采伐现场的勘查情况。(六)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秦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经考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秦某甲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某甲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卫芹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颖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