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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友明与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明,王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190号原告孙友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被告王德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明诉被告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明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明撤回对被告王德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友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