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友明与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明,王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190号原告孙友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被告王德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明诉被告王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明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明撤回对被告王德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友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