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美玲诉闫育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4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闫某某,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