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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6)湘09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湖南南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南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益阳大道1089号。被执行人湖南南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梓山苑B-60栋10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3日对湖南南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未为员工刘玉辉、邬白君、卢建平、潘爱莲、彭形辉、贺迎春、符建军、李立群、张灿辉等9人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缴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被执行人为上述9名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中91718.1元。其中由被告单位缴纳65512.8元,并加收滞纳金11831.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静审 判 员  孙德意人民陪审员  孟 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