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阳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580号罪犯陈阳,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沙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阳犯抢劫、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共同退赔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陈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及退赔款项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