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6刑初3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文某、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5日早上6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生活区门口菜市场盗窃一辆王野牌枣红色电动自行车,后经被害人索要,被告人张某甲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244元。2、2016年1月5日早上7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生活区三合药方门口盗窃一辆狮龙牌红色踏板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高某。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991元。3、2016年1月5日早上8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生活区门口菜市场内户某甲早点摊处,盗窃一辆王野牌黄色踏板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藏匿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户某甲。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710元。4、2016年1月5日7点半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生活区门口菜市场内盗窃一辆狮龙牌白色踏板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韩某。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1840元。5、2016年1月5日9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百新超市对面早点摊处盗窃一辆王野牌红色踏板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杜某。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710元。6、2016年1月2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张家庄铁道口老五麻将馆盗窃一辆雅马哈150型黑色摩托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藏匿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张某戊。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1200元。7、2016年1月2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门口附近腾飞网吧门口处盗窃一辆本田100型黑色弯梁摩托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丙。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700元。8、2016年1月1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张家庄铁道口路东某五麻将馆门口盗窃一辆七匹狼牌粉红色骑式电动自行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孙某。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1353元。9、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化肥厂门口盗窃一辆上海永久牌红色自行车,被盗车辆在张某甲住处查获并返还被害人张某己。经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49元。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甲累计盗窃九次,盗窃车辆总价值139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高某、户某甲、韩某、杜某、张某戊、张某丙、孙某、张某己陈述、证人杨某证言、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证鉴(2016)0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王某、户某甲、韩某、杜某、张某戊提供被盗物品的发票、安阳市龙安分局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琰成审 判 员 邢黎静审 判 员 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