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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开波与肖延波、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波,肖延波,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325号原告郑开波,居民。被告肖延波,居民。被告王春梅,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开波与被告肖延波、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开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延波、王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开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开波撤回对被告肖延波、王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开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