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439号原告詹某某,女,甘肃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苏永林,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甘肃宁县人。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惠玉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永林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17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6月22日在宁县春荣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月17日生育女儿王某甲,2013年2月8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因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二人长期吵闹不休。特别是被告以赌为业,欠下赌债不敢回家,还沾染上毒品,四处欠债。婚后原被告一直在乌鲁木齐市打工。2010年10月被告骗取原告1万元用于赌博。同年11月被告骗取其姑父一辆工程车及数万元后找不见人,后托人将车开回,钱用于赌博。2010年腊月,女儿出生后第二天,被告不辞而别,大年三十也未回家。正月初被告回家,称他欠钱未还不能回家过年。无奈原告与父母寻钱给被告还账,有多人赶到家中要账。后被告称其在乌鲁木齐借贷较多,无法在该地生活,便去乌海打工。当年年底回家后,被告说年初借姚智奎18000元赌债,原告无奈借钱归还了赌债。2012年被告称其与朋友承包工程,找原告父亲贷款5万元,在原告名下贷妇女创业贷款8万元。被告将贷款拿走后电话打不通,也找不见人。2013年2月,儿子出生后被告看了一眼便外出找不见人,根本不管原告母子生活。为让被告戒赌戒毒,在乌鲁木齐将被告轮流看管三个月,后被告将项链和金戒指偷上跑了,2013年被告弟弟结婚时也未回家。2014年原告在西峰做甲状腺手术,被告未给一分钱,也未打电话过问。手术后原告返回乌鲁木齐市租住房,发现卫生间有吸毒用的锡纸。因被告赌博吸毒,原告规劝不听,二人长期吵闹,于2014年5、6月份分居生活。原被告曾于2014年9月达成离婚协议,但被告不同意回宁县办理离婚手续。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原告名下贷款8万元及被告欠原告弟弟詹金涛的4万元均由被告归还。针对被告辩称,原告承认用儿子压岁钱8900元偿还原告娘家借款,其弟结婚时原告父母所借1万元属于被告父母代被告偿还的借款。对2013年被告贷款5万元和向本村村民豆新宁、豆花宁的借款14000元,原告辩称不知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关系确立、子女出生情况属实。但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和睦,无家庭暴力情形,原告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原告诉称被告以赌为生欠下赌债、染上毒品、长期不回家不是事实。事实上原被告婚后与父母同在乌鲁木齐市打工,且共同生活。因原告怀孕需要营养和分娩费用,被告外出打工赚钱,原告由父母精心照顾。原告在医院分娩女儿其一直陪护至出院。女儿出生后第71天,原被告同去海拉尔打工。原告诉称被告骗取姑父工程车及数万元、偷拿项链和金戒指、因欠债不敢回家不是事实。2012年被告与他人承包工程需垫付资金,经商量找原告父母贷款5万元,在原告名下借贷妇女创业贷款8万元,现下欠原告娘家43000元属实。儿子出生时被告与母亲一直陪护在原告跟前。过年期间收受的压岁钱8900元,在儿子满月当天还了原告娘家借款。2013年原告弟弟结婚,原告父母从被告父母处借去1万元至今未还。2013年4、5月份,因拖欠工人工资,在被告名下贷款5万元,还在村民豆新宁、豆花宁处以2分钱利息借款14000元至今未还,对此原告确实不知情。2014年正月原告在西峰做手术期间,被告在乌鲁木齐打工,给原告5000元做手术。两个孩子随祖父母在宁县老家生活,原告两年未回家探望孩子。因创业失败需要还债,孩子生活费基本由祖父母承担。2015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才分居生活的。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两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17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6月22日在宁县春荣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1月17日生育女儿王某甲,2013年2月8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均随祖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及父母在乌鲁木齐市打工期间,因被告与他人承包工程,于2012年找原告父亲贷款5万元,在原告名下贷“妇女创业”贷款8万元。因被告参与赌博及工程欠款等原因,致使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告因躲债时常外出,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原告在庆阳市人民医院做甲状腺手术时,被告未曾前往照料,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9月原被告曾达成离婚协议,后因被告反悔登记离婚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同时查明:2012年在原告名下所贷“妇女创业”贷款8万元已到期,本息尚未归还。2013年12月23日被告给原告弟弟詹金涛出具了借款43000元的借据。原被告儿子满月当天用压岁钱归还原告父亲8900元。2013年原告弟弟结婚,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原被告随父母在乌鲁木齐市打工期间,因被告参与赌博及承包工程欠款等原因,导致家庭负债较多,被告时常外出躲债,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原告做甲状腺手术时,被告不曾照料,致使夫妻矛盾加剧,但双方持续分居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能够彻底改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多关心多体贴,在父母的帮助下尽早还清债务,并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多作考虑,和好夫妻关系尚有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沾染毒品,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赵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