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彭明勤等与北京吉永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明勤,孙磊,北京吉永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明勤,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红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永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22号楼9号。法定代表人王炜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明勤、孙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永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8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明勤、孙磊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明勤、孙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明勤、孙磊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彭明勤负担409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由孙磊负担2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由北京吉永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34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彭明勤负担409元(已交纳),由孙磊负担27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新 华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琳书记员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