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9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保福与郭宗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福,郭宗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916-1号原告:周保福,男,1977年9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郭宗水,男,1971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福与被告郭宗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宗水住房公积金6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昕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