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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薛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9号罪犯薛文,又名薛三,无职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薛文200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薛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